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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
2006-09-04 16:26  文章来源:安徽省商务厅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新闻

一、登记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第九条,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》(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)。

二、申报条件: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,能够遵照《对外贸易法》和其他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、其他组织或者个人,均可申请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。

三、申报材料:

1、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直接登陆备案登记系统(http://iecms.ec.com.cn/iecms/index.jsp)下载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》(以下简称《登记表》),并在网上 提交电子数据。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《登记表》要求认真在网上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,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、准确的和真实的;同时打印填写完整的《登记表》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,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、盖章;

2、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;

3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;

4、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,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;

5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(独资经营者),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;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(地区)企业,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;

6、《登记表》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,应提交变更事项的申请报告、原《登记表》及以上材料,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30日内办理《登记表》的变更手续,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,其《登记表》自动失效。

四、办理程序:提交材料报省商务厅(送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)。经审查所报材料符合要求的,商务厅准予登记;不符合条件的,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。

五、承诺时限:5个工作日。

六、收费标准: 本项目不收费。

承办处室及联系电话: 对外贸易发展处 0551 - 2831247

商务厅窗口电话: 0551 — 2866712

语音查询电话: 0551 — 96123 监督电话: 0551 — 2866663

注: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原年审制度取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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